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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州市某石場有限公司違法被處罰五萬元


來源:連州市應急管理局 發(fā)布時間:2023-03-06 20:37:31 字體大小: 瀏覽次數:-

        2022 年 12 月 30 日連州市應急管理局到連州市某石場有限公司進行安全檢查,檢查發(fā)現該礦區(qū)存在七項事故隱患,其中重大安全隱患 1 處:

       1、邊坡存在滑移現象,邊坡出現橫向及縱向放射狀裂痕,邊坡存在傘巖;(重大安全隱患)

       2、礦山現狀圖不完善;

       3、礦山對從業(yè)人員培訓檔案管理不到位,未實現“一人一檔”;

       4、礦山未按照規(guī)定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5、運輸道路的高陡路基路段,未按照設計要求設置擋車墻;

       6、礦山境界外截水溝未按照設計進行設置,部分段損毀;

       7、安全生產費用提取管理不規(guī)范。

        2022 年 12 月 30 日連州市應急管理局當場下達了《現場檢查記錄》(清連)應急現記〔2022 〕基礎-59 號、《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清連)應急責改〔2022〕基礎-32 號及《現場處理措 施決定書》(清連)應急現決〔2022〕基礎-16 號。

        2023 年 1 月 3 日連州市應急管理局基礎股將案件移交至執(zhí)法股依法立案查處,2023 年 1 月 6 日連州市應急管理局對連州市某石場有限公司未及時發(fā)現并消除事故隱患進行立案調查。

        主要證據: (一)連州市某石場有限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 證明連州市某石場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與公司主體。 (二)連州市應急管理局執(zhí)法人員下達的執(zhí)法文書?!冬F場檢查記錄》(清連)應急現記〔202 2〕基礎-59 號、《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清連)應急責改〔2022〕基礎-32 號及《現場處理 措施決定書》(清連)應急現決〔2022〕基礎-16 號、現場照片證據一份。 (三)2023 年 1 月 6 日對該企業(yè)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吳某明及主要負責人陳某明的問話筆錄。

        自由裁量依據: 經對主要負責人陳某明的問話筆錄及企業(yè)隱患整改情況匯報,該企業(yè)在被檢查發(fā)現存在安全隱患后,已立即停工停產,制定了隱患整改方案,及時落實整改措施,主動消除安全隱患,未 產生嚴重的危害后果,建議對連州市某石場有限公司的違法行為給予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 (一)第一類違法行為: 1、邊坡存在滑移現象,邊坡出現橫向及縱向放射狀裂痕,邊坡存在傘巖;(重大安全隱患 ) 2、運輸道路的高陡路基路段,未按照設計要求設置擋車墻; 3、礦山境界外截水溝未按照設計進行設置,部分段損毀; 以上 3 項問題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 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fā)現并消除 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 示欄等方式向從業(yè)人員通報。其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 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zhí)行的,責令停產 停業(yè)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建議對以上 3 項違法行為給予責令限期整改,并處罰款人民幣 30000.00 元(叁萬元整)。

     (二)第二類違法行為: 1、礦山未按照規(guī)定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以上行為違反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第八條第二款“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 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 ,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qū)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組織 1 次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并將演練情況報送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 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薄栋踩a法》第八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 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 銜接,并定期組織演練?!?依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未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未定期組織應急救援預案演練、未對從業(yè)人員進行應急教育和培訓,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 責人在本單位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 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薄栋踩a法》 第九十七條第一款第六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 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 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六)未按照規(guī)定制定生產安 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建議對連州市某石場有限公司未按照規(guī)定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的違法 行為給予責令限期整改,并處罰款人民幣 10000.00 元(壹萬元整)。

     (三)第三類違法行為: 1、礦山對從業(yè)人員培訓檔案管理不到位,未實現“一人一檔”以上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四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以上五萬以下的罰款;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建議對礦山對從業(yè)人員培訓檔案管理不到位,未實現“一人一檔的違法行為給予責令限期整改,并處罰款人民幣 10000.00 元(壹萬元整)。

       處罰建議: 按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原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令第 15 號,2015 年 4 月 2 日原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令第 77 號修正)第五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觸犯不同的法律規(guī)定,有兩個以上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安全監(jiān)管監(jiān)察部門應當適用不 同的法律規(guī)定,分別裁量,合并處罰。”

       第一類違法行為:決定給予處人民幣 30000.00 元(貳萬元整 )罰款;第二類違法行為:決定給予處人民10000.00元(壹萬元整)罰款;第三類違法行為:給予責令限期整改,并處罰款人民幣10000.00元(壹萬元整)。對以上三類違法行為合并處罰,決定對連州市某石場有限公司給予限期整改,并處人民幣50000.00元(伍萬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

       企業(yè)不消滅隱患,隱患就會消滅企業(yè)。隱患排查是保障安全生產的前提條件和核心環(huán)節(jié)。法律規(guī)定企業(yè)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長效運行機制,企業(yè)隱患排查“走過場”構成違法行為。連州市應急管理局將持續(xù)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督促企業(yè)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堅決遏制事故發(fā)生,確保轄區(qū)安全生產形勢穩(wěn)定向好,為連州市高質量發(fā)展提供良好的安全環(huán)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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